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7月26日,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。本案被告黄某某于2014年承包寿县一所乡镇小学的教学楼加固工程,后其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权某某,原告代被告缴纳了工程保证金48000元。工程结束并经过验收合格后,被告收到退还的48000元工程保证金,但其未将该款退还给原告。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,双方商议将此款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,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,未约定还款期限。此后,被告偿还了10000元,余款38000元至今未付,原告无奈之下,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。
案件立案后,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调解,向其释明应当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,被告自述其生意失败,目前身患疾病,确实无法一次清偿,为表示还款诚意,愿意先行支付3000元,余款请求原告给予宽限并分期偿还。在充分掌握被告实际情况后,承办法官向原告进行了释明,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。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庭,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,余款及本案诉讼费合计35300元,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10300元, 2024年6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,2024年10月1日给付余款15000元,案件成功调解。
对于被告调解意愿积极且确实存在清偿困难的民间借贷案件,如其能够先行给付部分欠款,对于原告来说,是利益的即时实现,既有利于实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也保证了被告较强的自觉履行意愿和延期还款的时间,更有利于案结事了。
关键词: